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竣工是指工程项目经过承建单位的准备和实施活动,已完成了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符合发包单位的意图、达到了使用的要求,它标志着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竣工与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环节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样规定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组织竣工与验收及工程移交的过程。 工程项目竣工与验收的主体有竣工主体有竣工主体和验收主体两方面,竣工主体是承包人,验收主体是发包人,二者均是竣工与验收行为的实施者,是互相依附而存在的。工程项目竣工与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即工程项目本身。在竣工与验收过程中,应严格规范竣工与验收双方主体的行为,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与验收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投入使用的法律要求。 竣工与验收的条件和标准是室内装饰设计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的重要内容与依据。 1)竣工与验收的条件:竣工与验收的条件指的是工程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工与验收条件。并且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室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自检,并达到验收标准,符合使用要求。 ①其他与室内设计专业配套的相关工程以及辅助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规定和施工图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已达到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质量验收合格。 ②有完整并经核定繁荣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③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④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进场的证明及实验报告。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繁荣标准指的是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室内装饰工程 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的效力,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作用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室内装饰专业工程的竣工与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